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02民初3753号
原告:甘肃上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81190091D,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燎原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鑫特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63120510C,住所地南阳市生态工业园区(溧河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甘肃上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鑫特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甘肃上嘉实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