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3705号
申请人:南阳市鑫特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住所地: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
申请人南阳市鑫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南阳市鑫特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中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奥迪Q7轿车一辆、担保人范中有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奔驰牌轿车一辆共同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保全错误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号奥迪Q7轿车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范中有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号奔驰牌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