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豫1326执900号
淅川县永益化冶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南阳市鑫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6民初144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鑫特电气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2019)豫1326民初1443号判决确定的义务。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
账户名称:淅川县人民法院
账号:25×××53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