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鑫特电气有限公司、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执1579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鑫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鑫特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