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

1262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与南通市味之源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84民初1262号
原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街道赤峰路**。
法定代表人:徐皓,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泉,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味之源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东灶港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皓。
原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与被告南通市味之源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散被告公司。事实和理由:其系被告的股东,持有公司60%的股权。被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长期无经营活动,公司若继续存续会使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其请求解散公司。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设立于2002年11月1日,公司股东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南通大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市新科水产技术开发中心,持股比例分别为60%、30%、10%。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于2002年11月1日核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第三十八条公司的经营期限十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第三十九条股东各方均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及其他注册手续。第四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2、股东会决议终止;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公司也未办理变更登记。被告公司于2012年10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嗣后处于停业状态。
南通大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9月被注销。
南通市新科水产技术开发中心于2010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现无经营场所,未对外公示公司事务联系人。
本院认为,被告公司长期停业,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期限已届满,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其情形属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载明的解散公司情由,公司应予解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市味之源水产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散。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南通市味之源水产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 判 长 沈 健
人民陪审员 黄 芬
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