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

某某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29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岑,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丈夫),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皓,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纬。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以下简称“渔机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87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公开开庭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岑、陈斌,渔机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纬、吴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劳动者,并且劳动者可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计入工资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总额为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因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故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应当指定其继续审理。
渔机所答辩称,一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住房补贴属于事业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福利待遇,本案争议属于内部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畴。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渔机所支付2019年度住房补贴款112,000元;2.渔机所支付以1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纠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本案系人事争议,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仅依法处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与渔机所间有关发放住房补贴的争议不属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之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人事纠纷的范围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本案中,***系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其诉请的住房补贴系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待遇问题,属于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范畴,非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范畴。一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裁定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易苏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达
书 记 员 李佳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