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0261号
原告:***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开元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焕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经济开发区夏阳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玲。
被告:***,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南阳镇关王庙村向阳大街103号。
被告:郑晓玲,女,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山东亿汇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南阳镇关王庙村向阳大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焕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郑晓玲、山东亿汇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马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世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