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财保101号
申请人:山东奥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祥济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王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川,山东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亿汇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微山县南阳镇关王庙村向阳大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张乐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张乐山,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微山县。
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形式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14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