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83民初4101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工业园金福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1791270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平度市广博阀门洁具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办事处青岛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3MA3DYG062J 经营者:***,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律师。 第三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福州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9904244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平度市广博阀门洁具经销处、第三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对涉案暖气活接过滤器球阀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委托鉴定,本院未查询到可以做此类鉴定的机构,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2022年9月29日,原告以无法进行鉴定诉讼请求无法明确为由,申请本案驳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