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民终10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瑞和春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图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工业园金福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武汉市瑞和春来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5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瑞和春来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市瑞和春来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瑞和春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881元,由上诉人武汉市瑞和春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