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3民初2005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工业园金福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1791270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庆云县腾飞管业门市部,住所地:庆云县城区金天地A-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23MA3H6LGE4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与被告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庆云县腾飞管业门市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