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市铁西区来会友装饰服务中心、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91民初4461号 原告:***,男,199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来会友装饰服务中心,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阳区黄金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麻城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来会友装饰服务中心、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商贸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