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执保467号
申请人:新化县湘中沥青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大洋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卫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凯梅,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毛友俭。
原告新化县湘中沥青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化县湘中沥青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新化县湘中沥青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湘Kxxxxx小型越野客车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化县湘中沥青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娄底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新化县湘中沥青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所有的湘Kxxxxx小型越野客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胜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曾伶俐
代理书记员 谢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