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瑞达石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瑞达石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7046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瑞达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蟠龙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16921634。
法定代表人:苏宏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燕,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4106H。
法定代表人:古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浩妍,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女,汉族。
第三人:王擂,男,汉族。
第三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街道东城社区)人民南路**会信用代码91659004572510700R。
法定代表人:胡前新。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瑞达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擂、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瑞达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瑞达石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瑞达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瑞达石业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受理费变更为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瑞达石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瑞达石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41352.56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 媚
人民陪审员  谭兆骥
人民陪审员  黄本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莫如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