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市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2民初906号之一
原告:湖南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金霞路朗泰-尚象郡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90315380X。
法定代表人:伍文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秋红,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锋,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怀化市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沅陵镇迎宾南路澳门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88037289C。
法定代表人:蔡龙溪,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10元,减半收取计4105元,由原告湖南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廉 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庚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