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保134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金霞路郎泰-尚象郡20层。
法定代表人:伍文华。
被保全人: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国道南18号。
法定代表人:林显峰。
被保全人: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郭家铺社区安置小区7栋3号。
负责人:林显峰。
申请保全人湖南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湘0703民初9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1479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1479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夏 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唐寅
书 记 员 聂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