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21民初2519号
原告:河北建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顾英华,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MAO8UGNLXB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华,男,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26日生,住沧县。
原告河北建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建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并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代加工原告的电暖气产品。原告将采购的原材料交付被告,合同完成后,剩余原材料价值30000元。原被告约定由被告购买该笔原材料。2020年1月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向原告偿还货款30000元。此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偿还货款20000元。剩余的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代加工原告的电暖气产品,原告将采购的原材料交付被告,合同完成后,剩余原材料价值30000元,原被告约定由被告购买该笔原材料。2020年1月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欠建业电器电暖器货
2
款30000整,计叁万元整欠款人:***2020.1.11身份证:1309211971××××××××”。后被告于2020年2月8日和2020年4月2日分别偿还原告10000元,尚欠原告10000元。以上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欠条一张、2020年2月8日的微信截屏两张、2020年4月3日的银行转账截屏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得到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货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河北建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以上待该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韩旭
沧州市中级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