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民初5671号
申请人:***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景前,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沂水县双城路西段/div>
法定代表人:张青燕,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价值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220000元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价值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220000元的被申请人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 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牛 力
书 记 员 严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