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748号
原告:***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郭屯镇九杨村(九杨窑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铁锋,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朋,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明文,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祥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北城新区府东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张景前,董事长。
原告***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祥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烨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烨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90元,减半收取计11745元,由***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石兰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