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203号
申请人:***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王铁锋,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朋,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明文,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张景前,董事长。
***烨建材有限公司与***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樊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