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

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05执3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今古洲今洲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080365190。
法定代表人:黄达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05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056861.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2056861.7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5年12月3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给原告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X×××××汽车,但未能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X×××××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705执35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毅明
审判员  陈东成
审判员  梁少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雁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