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

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与甘肃华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5财保90号
申请人: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65190。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萍笑,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华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4K。
法定代表人:柴某1。
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二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L。
负责人:温文翔。
申请人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华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甘肃华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总值人民币42107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华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42107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峻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思欣
书 记 员 梁根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