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991财保25号之一
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与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9)鲁0991财保25号民事裁定,对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进行冻结。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汝德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