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甘0122执245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8)甘012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638000元,案件受理费19542元减半收取97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122执2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种明
审判员 方立文
审判员 安有芳
书记员 缪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