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甘01民终3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18)甘012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2017年1月16日上诉人收到兰劳人仲字(2017)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1月19日上诉人即到皋兰县法院起诉,有法院会客单为证。后在法院一直协调无果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法院有案不立,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过期;2.一审法院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提出一年的仲裁时效抗辩并未提出起诉期限抗辩。
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劳动争议纠纷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上诉人内退时的工资档案是按照社保要求申报的,双方协商一致,并未瞒报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上诉人是否去一审法院起诉被上诉人无从知晓,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超过起诉期间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补发***1996年至今少发的退休工资,具体数额由公司计算;2.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改正***退休证中错误的基本工资及工种;3.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修改***少算的退休工龄。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41年6月20日出生,于1962年2月到原兰州锅炉厂工作,1996年2月根据兰州锅炉厂相关文件规定内退,1996年12月30日退休。2017年1月16日就退休工资等事宜以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同日向***送达了兰劳人仲字(2017)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另查明,原兰州锅炉厂经过改制后于2008年成立了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自己的权益。***于2017年1月16日向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向***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应于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直到2018年6月21日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期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具有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其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故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提交皋兰县法院2017年1月19日、2018年5月16日、2018年6月5日会客单以及写有“段部长13119****56”字条一*,证明***曾向皋兰县法院立案的情况。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质证后对会客单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并不能证明***申请立案的事实,字条真实性无法核实。经合议庭评议,上述证据真实可信,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但缺乏与案件的关联性,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与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
关于***与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问题,***主*退休金由1996年2月的641元减少为520.24元办理了内退手续,2004年要回了退休证,发现工种由原来的铆工变更为焊工,基本工资由537.83元减少为402元,现要求改正。审查***退休证记载的登记项目,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59年8月至1996年12月30日,缴费年限37年,95年底标准或基本工资额为402元,审批后应发基本养老金466.90元。因此,在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已经为***办理了社保手续,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数额争议,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关于***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的问题。起诉期间是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法定期间,超过期间不予受理通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兰劳人仲字(2017)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不服的,可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状落款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案件受理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虽***二审提交了皋兰县人民法院的会客单,但会客单并不是受理诉讼案件的证明材料,因此,***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十五日的起诉期间。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其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一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二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和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