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103民初936号
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保强废品收购站,住所地:兴隆台区渤海街陈家村。
经营者:郑宝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立,盘锦市兴隆台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台区兴隆北街。
法人代表人:文鹏。
被告:***,男,1963年8月3日出生,现住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盼,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保强废品收购站诉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保强废品收购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