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7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建设工程(辽宁)有限公司(曾用名辽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保安寺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845670718.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充州路西、滨州路北蓝天花园016幢0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260751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建设工程(辽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22)鲁1122民初5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设工程(辽宁)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设工程(辽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