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设工程(辽宁)有限公司与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9021-1号
原告:**建设工程(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保安寺街3号。
法定代表人:**彬。
被告: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贸路751号6门752号7门。
法定代表人:邓淑梅。
原告**建设工程(辽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