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执34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蓝海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540351619,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新石北路368号1号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金艳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永康,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71333105P,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
破产管理人:北京金城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执行河北蓝海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苏0115破2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陈正志对被申请人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北蓝海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其应依法向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15执34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耀东
审判员 秦俊华
审判员 尹之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