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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山东银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6207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越鹏,男,1964年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加提·若里瓦斯,男,1993年出生,维吾尔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银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良玉。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山东银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树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