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远方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杭州远方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民初732号

原告:杭州远方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竺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鄞州创泽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

被告:上海攀钢钒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

原告杭州远方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创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攀钢钒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日立案后,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立案后,原告杭州远方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远方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决定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远方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计2207元,由原告杭州远方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 欣

人民陪审员  汪爱华

人民陪审员  韩丽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丽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