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民初6538号
原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才,经理。
被告:河北天安电力设备有限公。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门回族乡只照村南南。
法定代表人:周学敏,经理。
原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河北天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就回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经本院核实,该申请是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元,由原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润琴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翟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