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台州市绿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市群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椒执民字第4353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绿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台州市群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758135-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椒民初字第0270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台州市群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群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台州市群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台州市群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53×××15的存款人民币1608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萱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周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