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404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高科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雪松,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西,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子华,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嘉怡,女,199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高科润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00.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4300.76元(原告已预交),由深圳市高科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柳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阮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