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12768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得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何素韵。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梨,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开利暖通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卢英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子华,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嘉怡,女,199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得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开利暖通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30日、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梨、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子华、候嘉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2725341.4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725341.45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货协议》,由原告按照被告的需求向被告提供制冷空调设备等零部件:双方达成协议后,按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加工费,截至起诉之日仍拖欠原告2725341.45元加工费。
被告答辩称,1.原、被告双方的基本合作情况。2011年,被告引入原告作为其供应商之一,并签署供货协议,所供产品为空调钣金件。合作以来,原、被告均按照供货协议的流程进行下单、确认、供货、入库、结算等交易操作。截至目前,被告已向原告足额支付全部到期应付货款。2.原告在本案主张的加工费金额毫无事实根据,并且原告的计算方式在定额上存在严重错误。自2015年起,原告向被告供应的一款底盘接件(物料编号801233600160)存在定额错误,即该底盘焊接件原本应以1底盘、2底脚进行计价,且实际交付货物也只能是1底盘、2底脚的底盘焊接件,但被错误定额为2底盘、1底脚进行计价结算,以至于该底盘焊接件结算价格与实际不符。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就该底盘焊接件,被告向原告多结算货款2545713.66元(含税)。2020年5月,双方在确认该底盘焊接件定额错误后,随即对原来的定额方式及价格进行修正,并体现在报价文件中。事实上,该底盘焊接件的价格修正后,原告也按照修正后的定额及正确价格向被告供货。
双方围绕己方主张提交证据。双方对对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与畅威公司之间的对账单、退料单、得高调往畅威物料的确认表因涉及案外人畅威公司,本院对真实性暂不予认证。双方对对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双方庭审的陈述综合认证并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存在零配件供销关系。双方的交易习惯是定期对各类配件的价格进行定价后由原告供货给被告,双方就原告的部分供货明细载入被告的结算系统,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不定期、不定额支付货款,且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存在原告向被告购买材料支付货款,又存在原告退还物料后被告退还物料货款、也存在原告延迟交货等罚款情况。
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3月31日,被告未付货款为499464.02元。此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至2020年10月份,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送对账单,载明发票金额、原告向被告的购货货款、退货货款、被告的罚款等各项内容后,列明的被告的欠款数额为2027791.78元,该款属于已开发票的货款。被告则认为双方自2015年12月起采购编码801233600160的底盘焊接件的结算存在定额错误,导致被告向原告多支付了货款2545713.66元。被告为此于2020年9月17日向原告发送邮件指出每年的计算错误情况,主张共计多支付货款2545713.66元。被告陈述称截止2021年7月14日,在考虑计入定额错误货款金额2545713.66元(含13%税金),被告向原告多支付的货款为588559.88元。
原告举示了2020年7月至10月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送货单,原告列出各类配件、数量、单价,本院结合送货单的签收情况,对以下无签名的送货单不予确认,并核定原告的送货数额为467612.10元(522321元-54708.9元)。
送货单单号
物料名称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底盘组件
31.3
125.2
安装支脚
0.43
出风贴棉部件
11.72
23.44
电加热固定板夹
0.07
0.7
小盖板
0.42
4.2
蒸发器左连班
2.16
21.6
大盖板贴棉部件
1.28
12.8
顶盖板贴棉组件
18.07
2602.08
顶盖板贴棉组件
18.07
15070.38
顶盖板贴棉组件
18.07
12233.39
顶盖板贴棉组件
18.07
3921.19
顶盖板贴棉组件
18.07
16172.65
冷凝器左端板
1.85
188.7
冷凝器右端板
1.85
188.7
小盖板
0.42
2.52
蒸发器左连班
2.16
12.96
大盖板贴棉部件
1.28
7.68
电机轴套左上压盖
1.46
2.92
电机轴套右上压盖
1.46
2.92
中隔板焊接组件
30.27
181.62
阀座板
13.15
105.2
中隔板焊接组件
30.27
151.35
右内端板
2.21
26.52
底盘组件
31.3
187.8
左侧板
5.22
313.2
顶盖板贴棉组件
5.22
20.88
底盘组件
31.3
1377.2
右侧板
5.22
208.8
座侧板
5.22
208.8
顶盖板贴棉组件
18.07
903.5
合计
54708.9
2021年7月19日,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广东开利暖通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事实清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欠付原告货款及欠款数额。根据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货款分三部分构成:1.是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款;2.2020年7月至10月未录入被告结算系统的送货单货款;3.原告调货至畅威公司的未付货款。
针对第一项货款,争议焦点是被告抗辩自2015年至今存在定额计算错误多支付2545713.66元的问题,被告仅发送电子邮件予原告,原告对此不予确认,涉讼货物已经签收且已付款,被告多年来未提出异议,现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已经收货、付款的事实,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表示如果扣减被告多支付的货款2545713.66元后,还多支付了588559.88元,则可以推断被告确认原告已开具发票的未付货款为1957153.78元,与原告主张的货款2027791.78元相近,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对账数额,被告也不予确认,故本院采纳被告确认的欠款1957153.78元。
针对第二项送货单货款,因部分送货单无被告签收,本院予以列明应扣减的货款,故核定供货货款为467612.10元。
针对第三项货款,被告不确认指示原告向畅威公司交付物料,而原告提供了与畅威公司的对账单,本院虽未予以认证,但如果该事实存在可以证明原告与畅威公司之间可能存在买卖关系,在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被告指示原告发货或被告承诺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予以承担该项货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追加畅威公司参加诉讼的请求,本院也不予准许。
综上,本院核定被告未付的货款共计2424765.88元。被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除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外还应以未付货款为本金从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开利暖通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得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24765.88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得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14301.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9301.37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得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128.73元,由广东开利暖通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172.6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得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柳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阮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