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利暖通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开利暖通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4839号之一
原告:广东开利暖通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村河塱沙村民小组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8213500K。
法定代表人:卢英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子华,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嘉怡,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367964。
法定代表人:李兴浩。
原告广东开利暖通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开利暖通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8000元计算),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开利暖通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秀玲
人民陪审员  刘恋新
人民陪审员  谭丽巧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红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