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2436号
原告:**全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43T073。
法定代表人:刘旭芳。
被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2D7K7K。
法定代表人:张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广东开利暖通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村河塱沙村民小组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8213500K。
法定代表人:卢英杰,总经理。
原告**全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开利暖通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全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全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晨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童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