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2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367964。
法定代表人:李兴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俊梅,女,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钰莹,女,汉族,1994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开利暖通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村河塱沙村民小组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8213500K。
法定代表人:卢英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积微集团有限公司(原佛山市金和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东部工业园2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4548266X。
法定代表人:张权。
上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东开利暖通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积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9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92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774.72元,因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和解,上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为23387.36元,由上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497.93元,因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和解,上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准予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禤敏婷
审 判 员 陈星星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段啸楠
书 记 员 陈倩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