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2995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村河塱沙村民小组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8213500K。
法定代表人:张权。
委托代理人:麦子华、候嘉怡,均是申请执行人的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湖北诺顿热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街办山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73683969K。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暧通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诺顿热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顿热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8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诺顿热能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696440.95元、违约金327915.91元,并支付以实欠货款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予暖通公司;二、诺顿热能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万元予暖通公司;三、***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诺顿热能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并立案追缴诉讼费30362元,应收执行费1967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鄂C1××××号小汽车,但该车现去向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执行得款,两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陈朝辉
执行员 陈铸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