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4685号
原告: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李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金卫,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柳,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桥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尹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跃华,国信信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培林
人民陪审员  周 敏
人民陪审员  杨烈茂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