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8民初859号



原告:***,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化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万贵,院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锦乐







二 ○ 二 ○ 年 九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陈灯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