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8民初859号
原告:***,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化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万贵,院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锦乐
二 ○ 二 ○ 年 九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陈灯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