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集团有限公司

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1902民初9174号 原告: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桥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87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生于1987年,住成都市青羊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郫都区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信投资公司)与被告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置信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蜀西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已收取的工程款20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计算标准:以应对退还工程款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7839.16元);2.判令被告赔偿案涉工程交由第三方进行抢修、重新施工而给原告造成的工程款损失4143082.46元并支付资金利息(计算标准:以4143082.46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529159.9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6167.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原、被告就置信.逸都花园A区护壁降水工程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被告在施工中因质量不合格导致案涉工程多处出现垮塌,原告要求被告整改,被告未整改,原告遂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抢修,产生了工程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蜀西公司辩称:我方诉原告要求原告支付我方工程款一案也在本院审理,双方签订合同后,我方承建案涉工程,被告经原告组织现场验收完毕,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从未就质量问题向我方提出过索赔,原告在8年之后,也就是我方起诉后才提出索赔,不符合常理,原告明显是为了逃避支付义务,提起的恶意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置信投资公司(甲方)与蜀西公司(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原告置信投资公司将置信.逸都花园A区护壁降水工程承包给被告蜀西公司施工;暂定工程价款为1974452元,本工程分项工程投标报价采取综合包干单价形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告蜀西公司进场施工,双方未对被告蜀西公司施工的工程量进行验收确认。施工期间因被告蜀西公司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置信投资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被告蜀西公司发出的《甲方通知》,载明:鉴于A1区基坑护壁近端时间出现多处垮塌,最近一次为8月8日CD段(A1区与A2区之间的道路)发生局部垮塌…由于你公司未按设计图纸要求及施工方案施工…乙方除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外,每发生一次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现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并承担因护壁垮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该通知单载明施工单位拒绝签收“2013年8月13日”,被告蜀西公司辩称未收到该通知单。 2014年3月11日,原告置信投资公司(甲方)与案外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置信投资公司将置信.逸都花园AB区地下室降水护壁工程承包给案外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程造价暂定为5000000元。2015年6月10日,案外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就承包的置信.逸都花园AB区地下室降水护壁工程与原告置信投资公司进行结算并形成了《结算报告》,载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置信.逸都花园AB区地下室降水护壁工程现已施工完毕,结算总造价为4143082元。被告蜀西公司对该证据三性不予认可,系原告置信投资公司与第三人结算,不能达到原告置信投资公司证明目的。 另查明:2014年2月21日,原告置信投资公司向被告蜀西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施工合同》、甲方通知、签证记录单、付款凭证、验收报告、送审报告、数量确认单、结算报告、电子银行回单等证据及本院的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被告蜀西公司与原告置信投资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确定其有效。原、被告均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本案中被告蜀西公司应按照合同履行施工义务,但根据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蜀西公司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取得验收合格,且双方尚未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被告蜀西公司的应收工程款金额尚不明确,原告置信投资公司主张被告蜀西公司返还已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置信投资公司诉称被告蜀西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施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即护壁垮塌的现象,原告置信投资公司与案外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另行签订合同进行施工的问题。本院认为,一是原告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通知被告而未通知,虽然原告置信投资公司提供一份通知单,注明为被告蜀西公司拒签,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证明原告置信投资公司履行了送达事项;二是原告置信投资公司在与案外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进行重新施工时,亦未对前述施工质量问题进行证据保全并进行原因分析,且施工现场已经破坏,不具备质量问题鉴定的基础条件,其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当由原告置信投资公司承担;三是原告置信投资公司与案外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内容涉及AB区降水护壁工程并非是对垮塌部分的修复。因此原告置信投资公司主张该合同的金额系被告蜀西公司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置信投资公司主张违约金的问题。因本案原告置信投资公司主张被告蜀西公司违约事实为被告蜀西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但原告置信投资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事实的成立,故原告置信投资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450元,由原告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