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与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1902民初4684号 原告: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桥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信信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87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蜀西地址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西公司)与被告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信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蜀西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置信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提起反诉,但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反诉费,本院对其反诉已裁定驳回反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蜀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519809.24元并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以1519809.24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487141.0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按照全国LPR一年期利率计算利息为102243.04元,合计利息为589384.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3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10440.0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按照全国LPR一年期利率计算利息为102243.04元,);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进行施工的置信.逸都花园A区护壁降水工程项目,于2013年4月23日获得项目监理单位下发的《工程开工报告》并实际进场施工。2013年6月,原被告就置信.逸都花园A区护壁降水工程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2013年9月23日,经被告工程部、预算部等智能部门验收,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退场,通过被告工作人员确认的《现场收方原始记录表》等证据资料显示,被告应对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1519809.24元,但被告未付工程款,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置信投资公司辩称:1.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上次撤离施工现场其施工项目并未竣工验收;2.原告施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另行聘请其他公司对项目进行修复,已产生施工费400多万元,由于原告违约行为,致使工程并未竣工也未结算,不应取得工程款;3.原告诉称14年开始计算利息,本案诉讼时效已过;4.如果本案诉讼时效未过,我方要提起反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蜀西公司向收款人名为置信投资公司德银行账户转账30000元,载明用途为***都花园A区护壁及降水工程保证金。同日,置信投资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载明:收到蜀西公司投标保证金30000元。该收据加盖了置信投资公司财务专用章。保证金30000元被告至今未退还。 2013年6月置信投资公司(甲方)与蜀西公司(蜀西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置信.逸都花园A区护壁降水工程。2、工程工期。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开工日期,具体的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基坑护壁自基坑土方工程挖运完毕后3日内全部完成。3、暂定合同价为1974452元,本工程分项工程投标报价采取综合包干单价形式。4、付款方式:基坑护壁施工完成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工程造价的50%工程进度款,提供完相关竣工资料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60%,主体施工单位基础施工完毕回填土方且无质量问题后,甲方办理结算,结算经审计完毕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存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5、甲方代表为***,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甲方的指令经甲方代表签署意见和**后生效。乙方指派***为项目负责人。原、被告均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进场履行合同,原、被告双方对工程质量、验收、结算等发生争议。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原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因向本院提交了《工程开工报告》、现场收方原始记录表等证据均系复印件,不符合鉴定基础条件,原告申请撤回了鉴定申请。原告单独提供一份《逸都花园A区降水护壁工程结算情况》,载明:由蜀西公司承建的逸都花园A区降水护壁工程已经施工完成,进入结算办理程序,在结算办理中,存在以下问题。(1)、经我公司工程部、预算部相关人员与蜀西公司现场负责人现场收房确认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合同价格计算工程造价为1164510.24元。(2)、蜀西公司施工过程中,有部分护壁垮塌,此部分工程量经我公司工程部、预算部相关人员与蜀西公司现场负责人现场收方,垮塌原因双方双方有争议,此部分工程造价为265137元。(3)、由于护壁垮塌造成A1与B区间道路、A1区域A2区间道路重新施工及A区1#楼、3#楼边坡抢修产生签证费用为722309元。(4)、由于蜀西公司施工后完成撤场,我公司未保证A区基础施工,由中铁十一局集团公司施工A区部分垮塌位置护壁,工程造价约400万元。(5)、由于护壁垮塌原因我公司与蜀西公司人员有争议,对于上述2、3、4条中涉及金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因此结算暂无法办理完成。置信公司工程部**等人的签字确认。被告确认签字人员**确实是公司工作人员。 2014年3月11日,被告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置信.逸都花园AB区地下室降水护壁工程承包给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程造价暂定500000元。2015年17日,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送审报告,载明逸都花园A、B区降水护壁工程结算金额为4342596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工程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现场收方原始记录单、工程款催办单、结算情况清单,被告置信投资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往来对账函等证据及本案的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原告蜀西公司与巴中置信投资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确定其有效。本案的争议原告实际完成了多少工程量。本案原告应当对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工程验收情况进行举证。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除《逸都花园A区降水护壁工程结算情况》之外,其余证据均系复印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依法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至于原告提供《逸都花园A区降水护壁工程结算情况》,虽然有被告工程部人员签字,但没有原告公司人员签字,同时其内容明确载明双方存在多项争议,无法办理结算。原告仅该证据证明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缺乏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的施工内容出现垮塌,原告另行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了大量的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的问题,被告已经另案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处理。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诉请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3万元的问题。因案涉工程已经由案外人完成后续施工任务。合同已经无履行的可能。,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的保证金。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未退还保证金,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利息损失,本院酌定自原告起诉之日(2021年6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蜀西地址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300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自2021年6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蜀西地址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10元,由原告四川蜀西地址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546元,被告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