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城建园林有限公司

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海沧城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靓固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365号
原告:成都靓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2栋14楼1号。
法定代表人:蓝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曦,四川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瑞明,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谭根华,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4#B栋1603-1606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君,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海沧城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南海三路1188号城建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吴郄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粘敏默,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成都靓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瑞明、谭根华、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海沧城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靓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靓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林惠玲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