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4331号
原告:***,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焱、李永祥,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海沧城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南海三路1188号城建大厦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66150。
法定代表人:吴郄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海沧城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厦门海沧城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