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2971号
原告:***,女,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焱、李永祥,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海沧城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南海三路1188号城建大厦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66150。
法定代表人:吴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海沧城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婷 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蓝倩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