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城建园林有限公司

***与厦门海沧城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2972号

原告:***,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焱,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祥,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海沧城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南海三路1188号城建大厦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66150。

法定代表人:吴郄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海沧城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厦门海沧城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 庆 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