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91民初571号
原告:深圳席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8号百度国际大厦西塔楼10层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52E5F。
法定代表人:施濛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特豪斯公学(亚洲)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道48-62号上海实业大厦16楼1603-04室,香港商业登记证号码:66909072-000-11-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深圳席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查特豪斯公学(亚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席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911元,由深圳席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