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科大智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科大智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104民初860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桂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学。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沈阳***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兵,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朝强,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年度大东民二初字第02033号民事判决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335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庆学、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车朝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合同是虚假的,合同上没有当时我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盖章。对方是法人签字并盖章,这个合同是我在撤出吉祥花园小区一年多后出现的合同,所以合同是虚假的。合同写的是55万元,我之前一直管工程,工程超过40万元必须要进行立项、审批、审计并进行招标。这些情况都没有所以我认为合同是虚假的。我要求撤销合同。从法律上讲谁收益谁支付,我没在这个小区物业工程上收益,所以我不应该支付该费用。
沈阳***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于2013年9月7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作为承包方承包大东区吉祥花园外排水工程,包工包料(死包价)550000元,工期从2013年9月10日至2013年10月5日,工程款经再审申请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期完工,再审申请人于2013年10月5日为被申请人出具竣工报告,并确认验收合格,但再审申请人至今也没有向被申请人支付任何工程款,我签合同当时是和王玉山签的,2013年十月份的时候王玉山电话联系我说吉祥花园小区有个活问我干不干,当时见到张庆学董事长,我说我要看一下干什么活不能马上就干,对施工方面我懂但是在预算方面需要再看一下,过了三四天后,我带着管技术的人员来到现场,当时有张庆学以及他的战友、还有王玉山,业主委员会康主任,还有任老师。当时我们上的物业公司小二楼开会。康主任说物业下水道总堵我们找了一家公司当时报价55万元,小区物业办也同意55万预算但我们没用他,我们认为55万元预算太高,需要你们干一些小区道路平整、物业防水、大门加固、物业办公室的防水刮大白刷涂料的零活。这些钱就不动。当时他们都在场没有人反驳,因为这个钱不应该是他拿,这是给小区干的活,应该是业主委员会办事处出钱,张庆学应该去找社区。吉祥花园业主委员会委托张庆学做这些项目,他应该知道这些事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无奈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再审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55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2、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围绕当事人的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8月27日,沈阳市大东区洮昌街道铁岭社区委员会和沈阳市大东区吉祥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书,由沈阳市大东区洮昌街道铁岭社区委员会和沈阳市大东区吉祥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吉祥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和小区公共部分维修。王玉山作为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张庆学作为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在合同上签字。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进驻该小区后,因需要维修小区公共部分,张庆学、王玉山,车朝强、沈阳市大东区吉祥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康兴等六人均在场研究维修事宜,最后决定有原告负责施工,合同价款为55万元。沈阳***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部分施工后,2013年10月15日,沈阳市大东区吉祥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康兴、王玉山还有业主代表任斌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没有给付沈阳***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沈阳***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吉祥花园小区项目经理王玉山代表该公司签订的吉祥花园小区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王玉山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本院认为,在2013年8月27日,沈阳市大东区洮昌街道铁岭社区委员会和沈阳市大东区吉祥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一起委托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吉祥花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和维修小区公共部分事宜时。王玉山是当时该公司负责吉祥花园小区的物业经理,在研究维修工程时被告原法人代表张庆学、王玉山,原告方车朝强、沈阳市大东区吉祥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康兴等六人均在场,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也承认原告进行了施工,所以上述事实,本院可以认定王玉山有权代表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沈阳***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约进行了部分施工,已经维修部分经过业主委员会验收。关于合同金额问题。沈阳***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时按照合同约定的55万元起诉,在本案审理期间,沈阳***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认有部分工程没有施工,自愿将工程款降为20万元,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审期间表示同意,但不同意自己支付。之后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工程造价申请,但中途放弃,本院只能以20万元作为工程定价依据。现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支付沈阳***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沈阳***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来院,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问题。因沈阳***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后,已经于2013年10月15日验收完毕,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没有给付工程款,沈阳***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从2013年10月15日索要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沈阳***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万元;
二、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辽宁圣鸿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沈阳***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0月16日至付清时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马 壮
审判员 陈壮威
审判员 吴金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