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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沈阳某某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执22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沈阳***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72号,组织机构代码:720987894。
法定代表人:赵兵,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沈阳***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沈阳***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得到申请执行人认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皓天
审判员  张玉冬
审判员  于永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苗振宇